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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工作程序

创建时间:2023-05-29

 

 

一、职业病诊断接诊对象和范围:

凉山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只接诊在我州工矿企业(用人单位)工作、户籍在本州或经常居住在我州的劳动者,只对尘肺病、职业中毒和物理化学职业性病症进行诊断。

二、需提供以下职业病诊断材料:

(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x年x月-x年x月劳动者在某企业从事某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为xx,加盖企业公章);

(二)劳动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三)自上次诊断日期之后未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证明

(四)劳动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凉山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受职业病诊断者的材料,若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中心应当以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对材料符合要求的,进行职业病诊断;对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当事人完善相关资料,并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其掌握的上述职业病诊断资料,用人单位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内如实提供,用人单位应当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资料的,中心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五、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中心应当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中心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前应当中止职业病诊断。

六、中心接诊职业中毒和职业性中暑职业病诊断申请,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

七、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单数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独立分析、判断、提出诊断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预;对职业病诊断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根据半数以上诊断医师的一致意见形成诊断结论,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参加诊断的职业病诊断医师不得弃权。

八、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应出具《职业病诊断证书》,《职业病诊断证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九、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按《四川省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职业病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当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也可以根据需要,向相关监管部门、用人单位提出专业建议。

十、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